证券代码:920533证券简称:骏创科技公告编号:2026-040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8日,有关会议事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32。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提案程序
2026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54.9889%股份的股东沈安居书面提交
的《关于提请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提请在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
(二)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1亿元且低于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三)审查意见说明经审核,董事会认为股东沈安居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沈安居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6年4月13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调整后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事项投票股东类型议案编号议案名称普通股股东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0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4.00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
6.00√
案
关于修订<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7.00√
的议案
8.0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9.00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
上述议案7.00、8.00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
议案9.00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1.00、2.00、
3.00、4.00、5.00、6.00、7.00、8.00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
述议案9.00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4.00、5.00、7.00、8.00、
9.00);
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7.00、8.00)需回避表决股东为(沈安居等与本次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关于提请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附件:
授权委托书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贵公司股东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决意见议案编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00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4.00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00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7.00关于修订<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00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证件号码: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书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注:
1、持股数系以股东的名义登记并拟授权股东的代理人代理之股份数,若未填上数目,
则被视为代表全部以股东的名义登记的单位或自然人股份。
2、本授权委托书如为法人股东的,必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