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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1-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533证券简称:骏创科技公告编号:2026-004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2月12日,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于2025年12月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22)。

3、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23)。

4、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鉴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人数由180人变为174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不变,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379.40万份调整为373.20万份,预留数量由72.8353万份调整为79.0353万份,预留比例由16.11%调整为17.48%。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公司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合法、有效。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5)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记录》;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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