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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533证券简称:骏创科技公告编号:2026-047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5月1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受托管理机构;

(三)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要求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流水、划款凭证和余额;

(四)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该执行如下的审批程序:

(一)募集资金使用应该由经办人进行申请,并遵循分级审批和决策原则,在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时,经办人作为募集资金使用的发起人,需在划款指令单或类似划款审批文件中进行签字确认;

(二)经办人发起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后,应由经办人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再

经出纳审核、领导复核和财务审核,根据支付金额和用途不同,总经理或董事长作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最终负责人,应对资金使用划款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通知监管银行进行划款;

(三)募集资金在划款完毕后,应根据公司内部要求进行记账凭证制作,同

时需报备用款发起部门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做好相应记账凭证和报备程序的留痕存档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变更用途事项需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

(一)调整具体偿债明细,应由董事会批准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二)调整偿还有息负债的具体金额,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先由董事会批准,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仍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六章募集资金专户变更

第十五条原则上,募集资金专户一经设立,不得变更。若监管银行被有关

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则应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

第七章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督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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