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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腾精工: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12-29 查看全文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高朋法书2025第12076号

致: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高朋”或者“本所”)依法接受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杨佳维律师、陈文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但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设: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网络投票结果等)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2025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事项,还载明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文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12月25日15:00-2025年12月26日15: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4,085,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90%。

其中,参加和授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4,085,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89%;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结算出具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含子议案4.01-4.04)

4.01《关于提名李京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2《关于提名姚少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3《关于提名李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4《关于提名高国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含子议案5.01-5.03)

5.01《关于提名唐晓燕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2《关于提名龙成凤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3《关于提名李世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另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中国结算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全部审议通过。其中:

序号1.0《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过半数通过。

序号3.0《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4.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5.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胡连萍

经办律师:杨佳维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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