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6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润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开源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
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564
注册资本 89103621元注册地址 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58号百瑞广场A区15层
主要办公地址 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58号百瑞广场A区15层法定代表人陈利
实际控制人陈利、贾友董事会秘书姓名谢宏博
联系电话029-8527040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1836.1255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8.05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47808102.75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35671993.91元
三、保荐工作概述
开源证券作为天润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天润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2年6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真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
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股东减持等重要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9、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结项
2025年12月22日,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均已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25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25年12月30日,保荐机构出具《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同日披露。
2026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2026年1月27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户)
办理了销户手续。2026年1月29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雁塔路支行)办理了销户手续。
2026年1月29日,公司在北交所官网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完成销户的公告》。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内,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动。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公司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公司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七、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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