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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博精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2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上披露了《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3、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5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上披露了《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年度股东会延期公告》,该公告载明了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除会议时间变更外,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登记方式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15: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厉全明先生主持。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4日15:00-2026年5月25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2026年5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3535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443%。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3535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44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苏昌静)》

1.0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钟军芬)》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4、《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关于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7、《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9、《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苏昌静)》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1.02《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钟军芬)》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4、《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3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

5、《关于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03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3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

6、《关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3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

7、《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3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

8、《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9、《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3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

1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3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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