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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乐: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ST康乐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433 号

致: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于2026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上刊登了《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29,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

东街 7 号 A2 幢 201、202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15:00至

2026年5月20日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95394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6%。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3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639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3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473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1人,代表公司股份100034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88490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8.46%;反对股份2556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56%;弃权股份8987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98%。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884385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8.41%;反对股份3034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03%;弃权股份8561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56%。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88767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8.74%;反对股份3108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11%;弃权股份8158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16%。

4、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88727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8.70%;反对股份2861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6%;弃权股份8445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44%。

5、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88275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8.25%;反对股份3600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60%;弃权股份8158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16%。

6、审议《关于2025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88275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8.25%;反对股份3606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61%;弃权股份8152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15%。

7、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88367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88.34%;反对股份2413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41%;弃权股份9252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25%。

8、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96532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6.50%;反对股份24117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41%;弃权股份1089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9%。

9、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97106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7.07%;反对股份2086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09%;弃权股份776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7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154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9.77%;反对股份2086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4.42%;弃权股份776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37%。

10、审议《关于制定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9330681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3.27%;反对股份3431236股,占出席非关联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3%;弃权股份120523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9837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7.97%;反对股份3431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71%;弃权股份1205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33%。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刘永江已回避表决,回避票数-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合计2091000股。

11、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96603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6.57%;反对股份3378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38%;弃权股份53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5%。

12、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度融资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89147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9.12%;反对股份10646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64%;弃权股份239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3587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4.79%;反对股份10646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3.56%;弃权股份239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66%。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

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三)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9、10、12),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10),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署。

-6-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负责人与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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