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34证券简称:新威凌公告编号:2026-014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美贤已离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张美贤,作为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及独立性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张美贤,男,1969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至1997年12月就职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任法律顾问室主任;1998年1月至
1999年9月,任天津市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1999年10月至2002年12月,任北京市广
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3年1月至2019年5月,任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9年6月至今,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2年5月至2026年1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11月至今,任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4次股东会,本人均亲自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与,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本人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是否连应出席现场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缺席董续2次未出席股独董姓名董事会董事会次式出席董董事会次事会次亲自参东会次次数数事会次数数数加董事数会会议张美贤81700否4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7次会议,本人均亲自以现场或通
讯方式参与,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就公司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等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供建设性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从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2025年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本人均亲自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与,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2025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2025年度,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2025年度,不存在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2025年度,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4、2025年度,不存在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本人在任职期间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对公司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
安排、年度审计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并就关注问题询问注册会计师、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及公司相关人员。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4月23日,本人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与参会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股东开展深入交流,听取了参会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在会上就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向全体股东作了汇报。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累计17个工作日。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进展以及规范运作等情况。通过电话、线上会议等形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同时不定期到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本年度内,本人先后考察了公司四川生产基地、湖南生产基地,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募投项目进展,并就工厂实际运行情况与工厂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在年度报告的审计过程中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2025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
通。(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2025年度,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
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每一项议案,关注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特别关注公司关于利润分配、股权激励计划、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形成独立、客观、审慎的意见,从实际行动出发来维护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了北交所举办的线下培训,包括“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项培训”等,同时积极参与了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通过培训,进一步熟悉相关制度规则,能够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九)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等
2025年,公司较好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包括事前沟通、提供资料等。公司
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低于30万元,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无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披露。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
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通过对各位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本人认为各位候选人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025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审议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包括审议认定核心员工、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独立、审慎、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2026年1月届满卸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在此本人感谢公司及全体股东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信任和支持,希望公司在未来持续规范运作、稳健经营,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给广大股东。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美贤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