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34证券简称:新威凌公告编号:2026-022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
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内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
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及出差补助(不包含参加公司会议),按月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
公司内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九条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董事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而作相应的调整,以匹配公司战略发展需求。调整的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一条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第四章薪酬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经
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依据公司考勤规则扣减的薪酬、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
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薪酬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