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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电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1-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9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湾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和远会”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1月18日15:00—2026年1月19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l2,9z6,6b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47/%;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o6,7bl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I3,03,f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b、6oo)%。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1月1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l13,o22,6o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 1℃,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oo97 %;弃权 D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2,z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48%;反对(,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o、625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号,o22,bob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03 %;反对 10,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7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2,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48%;反对l0,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沈国权

经办律师: 张晓风张晓枫

经办律师:

李育真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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