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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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15:00,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建明、陈浩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5年9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93),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重大会议事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7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15:00在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四路与定昆池二路十字向西200米中航富士达产业基地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15:00—2025年10月10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均为截至2025年9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为113,460,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4388%。
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3,460,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3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非独立董事选举》
本议案含逐项表决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审议《非独立董事张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3,460,5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7,174,2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1.02审议《非独立董事侯慧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3,460,5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7,174,28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梁建明
陈欣荣
陈浩然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