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40证券简称:富士达公告编号:2026-032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聘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非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
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支付;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
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
(二)外部董事:公司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除股东会另行作出决议外,外部董事不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内部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内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任期激励)等组成,基本薪酬综合考虑所任职务的岗位重要性、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绩效目标及实际情况,结合整体效益,综合考核后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四)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依据其岗位、职务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职工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任期激励)收入组成,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
视情况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职务津贴:
(一)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不合格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
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七)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的;
(八)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应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