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42证券简称:通易航天公告编号:2026-017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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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管理体系,强化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表现深度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管理人员积极性,提升公司治理与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结合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个人绩效强挂钩原则;
(四)公开透明、合规审议、充分披露原则。
第四条薪酬调整依据
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水平、地区薪酬标准、通货膨胀及岗位职责调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薪酬进行合理动态调整。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体系
第八条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发放,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外部董事薪酬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第十条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个人能力等因素,结合行业及
地区水平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并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绩效目标及实际情况,结合整体效益,综合考核后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按照审慎原则,条件具备时公司可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具体方案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止付、追索与追责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视情况不予发放薪酬(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与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如需修改,亦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