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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罡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2651证券简称:天罡股份公告编号:2025-072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4:《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

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编报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信息披露人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信息披露

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

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认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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