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62证券简称:方盛股份公告编号:2026-009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6年1月1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套
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期货期权业务,目的是借助期货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
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公司商品期货期权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商品期货期权业务只能进行境内、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境外、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商品期货期权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品种、质量和规格相同、相近的期货品种;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采购的数量,期货期权持仓量应不超过预计需要保值的现货数量;
(四)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成员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管采购、销售的副总经理。董事长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保业务的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六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授权制度第十三条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
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被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八条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或根据本制度的要求提交股东会。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
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
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期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方案,应由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及时向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传达,并确保所有参与人员充分理解方案内容、操作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二)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审批后的方案,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工作,包括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确定交易价格、数量等,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流程进行操作。
(三)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期货公司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及服务。
(四)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期权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套期保值工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及时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工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期
权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期权经纪公司期货期权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期权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期权业务工作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套期保值工作人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
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定期向期货期权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套期保值工作人员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期权业务领
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套期保值计划、所有交易原始资料、所有结算资料等业务档
案至少保存十年。期货期权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期货期权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期货期权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
保值信息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期权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期货期权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