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无锡方盛换
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方盛股份证券代码920662
注册资本(元)87550002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工业园常康路30主要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工业园常康路30实际控制人丁云龙联系人张卫锋
联系电话0510-6875195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2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元)156975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元)143493113.22
二、保荐工作概述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方盛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公司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北交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北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导
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股票质押、股东减持、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9、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
2024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号调整前调整后
年产20万台(套)节能高效换热系2024年12月2025年12月统及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31日31日
(二)募投项目结项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募
投项目“年产20万台(套)节能高效换热系统及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的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6年1月14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利息)转入公司一般
银行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办理完成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
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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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赵健程孙毅
法定代表人:
徐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