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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科技: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663证券简称:明阳科技公告编号:2025-136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审议及表决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郑玉坤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10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

《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3)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4)。

4、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0)。

5、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4年12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完成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4年12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100)。

7、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

2025年5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

完毕46700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2025年6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实际授予后离

职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7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上述股份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为102966300股,公司剩余库存股0股。

8、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5年9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

完毕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实际授予后离职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3680股

的回购注销手续。上述股份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为133552510股,公司剩余库存股0股。

10、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调整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价格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11、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0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

12月19日届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左列所

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述情形,满足解除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2列所述情形,满足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

务所(特殊普通合绩考核目标为:

伙)出具的《明阳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指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以2023年营业科技(苏州)股份

第一个解除限收入及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有限公司2024年度

售期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且扣非后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审计报告》,公司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

2024年营业收入为

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30432.13万元,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业收入增长率为效期内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

18.04%;扣非后净

益影响后的值,下同。

利润7307.56万

*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元,扣非后净利润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增长率为10.76%,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考核要求。

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授予第一个解除限4制度实施,公司将制定《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售期可办理解除限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售的激励对象有13行考核,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名。13名激励对象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在2024年度的个人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个人层面解除限

100%75%0%均为优秀,个人可

售比例(Y)解除限售比例为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100%。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基本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21日

2、首次授予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

3、首次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12元/股

4、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13人

5、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986804股

6、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本次符合解除限本次符合解本次符合解除限获授的限制售的限制性股票除限售的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数量占首次已获制性股票数数量占目前总股

(股)授限制性股票总量(股)本的比例数的比例

赵虎副总经理3036801214724.92%0.09%

郑红张副总经理243100972403.94%0.07%

姬祖春副总经理3036801214724.92%0.09%

沈如意副总经理3036801214724.92%0.09%

周志华核心员工243100972403.94%0.07%

陆孝兵核心员工182000728002.95%0.05%

孙萍核心员工182000728002.95%0.05%

王燕静核心员工182000728002.95%0.05%

张磊核心员工121680486721.97%0.04%

王艳君核心员工121680486721.97%0.04%

张文才核心员工121680486721.97%0.04%

朱平华核心员工121680486721.97%0.04%

张邓家核心员工37050148200.60%0.01%

合计246701098680440.00%0.74%

注:1、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初始2318300股;

2、2025年6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1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实际授予后离职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7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完成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31300股;3、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因此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31300股,转增后为2770690股;

4、2025年9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实际授予后离职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368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

回购注销完成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467010股;

5、因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只

可转让25%,上表中相关人员超出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6、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7、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数据请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准。

根据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8680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4%。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共计986804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经核查,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业绩指标考核达到要求,1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认为: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认为,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手续。

六、备查文件

1、《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八次专门会议决议》;

3、《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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