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65证券简称:科强股份公告编号:2026-039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和考核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六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结合行业
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员工总体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按月支付;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
(二)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公司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除股东会另行作出决议外,外部董事不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综合考虑所任职务的岗位重要性、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并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绩效目标及实际情况,结合整体效益,综合考核后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八条高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组成,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其中,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核定。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考核方式方法,调整薪酬标准,根据规定报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根
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所分管部门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绩效情况,相关指标的测算依据和数据来源等。
第四章薪酬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发
放标准如下:
(一)基础薪酬:按月发放。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市场薪酬水平及个人绩效表现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二)绩效薪酬: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具体发放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部分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所涉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负有相关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