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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685证券简称:新芝生物公告编号:2026-026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五)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

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且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总额的50%,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按月支付;其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收集市场薪酬报告及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

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的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年报中专项说明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的绩效薪酬的

比例不低于绩效薪酬总额的20%,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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