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顾字第0032-09号
致: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
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1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6年1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于2026年1月21日15时在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洛江区智能装备产业园1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希仁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5421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75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24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0%。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34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67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6年1月16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以现场参加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希仁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为63460000票。
-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王希仁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高岱乐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为63460000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高岱乐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胡继荣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为63460000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胡继荣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蔡庆荣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为63460000票。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蔡庆荣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