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瑞星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 010-50867666 传真/Fax: 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267号

致: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星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公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26日下午14:00在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瑞星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谷红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15:00-2026年5月26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会议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9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8872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20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78872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2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法律意见书

的7.090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72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经办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不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权益分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4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法律意见书6、审议通过《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郭俊汝张舟

2026年5月26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