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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9-0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6717证券简称:瑞星股份公告编号:2025-088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11《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发生的任何金额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2、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4、以上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

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

(五)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7、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

11、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2、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16、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17、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8、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19、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2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21、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

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23、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4、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

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8、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

9、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10、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

11、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报告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二)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等;

(三)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五)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六)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做出判断。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分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于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完成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完成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重大信息有效管控管理要求:

(一)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涉及财务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员工和薪酬方面的信息均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均以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借贷方面的信息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均以子公司提供的为准。

(二)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

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

(三)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

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四)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

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分工监督、督促公司相

关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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