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19证券简称:宁新新材公告编号:2026-019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2025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34人
2025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815人
2025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8人
2024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10734.12万元
2024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89880.76万元
2024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80472.37万元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等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资料,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和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并就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需要扣除的营业收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要点、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意见等与公司进行了沟通,有效地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
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详细的核查与评估,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认真听
取、审阅与年报审计相关的意见和材料,及时掌握公司年度审计的重点与进度。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和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情况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