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19证券简称:宁新新材公告编号:2026-025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此议案所有董事均为关联董事,所有董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薪酬发放
第七条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公司
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2.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
核办法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水,不参与公司薪酬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薪酬或津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一年度的薪酬继续适用上年度标准而无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
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考核周期及实际考核结果定期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和(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
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