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柘城惠丰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3号),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钻石”、“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65.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于2022年7月18日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惠丰钻石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
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
1保荐代表人李雪斌、梁奋
联系电话010-8092721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725注册资本91275000元注册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产业集聚区北海路10号办公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产业集聚区北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来福
实际控制人王来福、寇景利联系人万磊
联系电话0371-88883005-805上市时间2022年7月1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5、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持续关
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情况;
6、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结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将原募投项目“金刚石微粉智能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惠丰钻石数智科技年产20亿克拉高性能金刚石粉体项目”。该议案已经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3年2月,原保荐代表人徐扬女士工作调整,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李雪斌先生接替徐扬女士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32024年5月,原保荐代表人王兴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梁奋女士接替王兴华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
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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