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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9729证券简称:永顺生物公告编号:2025-046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2.03:

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选举,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时,其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应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

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七条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以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交于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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