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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9729证券简称:永顺生物公告编号:2025-074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3.14:

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

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与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北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

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一对一沟通

(五)现场参观

(六)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七)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其他方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制度。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整合公

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保障投资者权益。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

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公告。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

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进行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三十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十六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

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十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第四十一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

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三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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