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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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5]第510号
致: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瑾律师、孟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不存在伪造、变造复印件的情形;公司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复印件上的有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或自然人的签字及/或盖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形。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tps/www.bse.cn)上公告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人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2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葛传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与会议通知所载时间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1日15:0--2025年12月22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2025年12月18日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58,436,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9%。
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8,818,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董事(在任7人,出席6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2.《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有关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项的议案》;
3.《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就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由计票人和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18,50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〇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本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3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有关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项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18,50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〇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3.《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8,818,503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〇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 年12月23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韦祎
王瑾
孟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