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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纺标: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方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1-09 00:00 查看全文

天纺标 --%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方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天津: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Fax:86-22-2313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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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

二零二六年一月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方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致: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就《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激励方案》”)所涉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WINNER5金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财务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相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以及公司或相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P M 4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0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核心员工认定标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提名名单》《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等议案。

2、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8日,公司就提名的核心员工进行了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全体员工均未对提名核心员工提出异议。

3、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核心员工认定标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提名名单》《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等议案。

4、2020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核心员工认定标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提名名单》《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等议案。

5、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核心员工认定标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提名名单》《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等议案。

金诺律师事务所

6、根据《激励方案》,本次股权激励未规定获授权益条件,公司无需召开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获授事宜,无需监事会及主办券商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公司于 2020年11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拟确定以2020年7月16日为授予日,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4元/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202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方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7 M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售解除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根据《激励方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

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60个月 第一次解除限售 取得本激励股票满60个月 100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激励方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约定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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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 2021年1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更正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I年1月4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于2026年1月4日届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24 名,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49,500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49,500股,具体如下:

单位:股

姓名 职务 本激励方案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本激励计划获授剩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吕刚 高级管理人员 230,000 230,000 - 0

张娟 高级管理人员 10,000 10,000 0 6

张一校 部长、副部长级人员 382,000 382,000 0

孙东伟 部长、副部长级人员 8,000 8,000 0

狄兰兰 部长、副部长级人员 100,000 100,000 0

王爱军 部长、副部长级人员 10,000 10,000 0

张文婷 主管级管理人员 3,000 3,000 0

齐志斌 主管级管理人员 7,500 7,500 0

李玮 主管级管理人员 40,000 40,000 0

张立鹏 其他管理人员 30,000 30,000 0

高龙翔 其他管理人员 1,500 1,500 0

闻艳萍 重要技术人员 30,000 30,000 0

王祺智 重要技术人员 3,000 3,000 0

王伶利 重要技术人员 30,000 30,000 0

常生 重要技术人员 30,000 30,000 0

丁潇潇 重要技术人员 9,000 9,000 0

赵藏 重要技术人员 30,000 30,000 0

杨晓琴 重要技术人员 1,000 1,000 0

潘国伍 重要技术人员 5,000 5,000 0

马丽君 重要技术人员 1,500 1,500 0

高洪 重要技术人员 13,000 13,000 0

刘欣 重要技术人员 30,000 30,000 0

王雪 重要技术人员 30,000 30,000 0

马立华 重要技术人员 15,000 15,000 0

合计 1,049,500 1,049,5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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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只可转让 25%,上表中相关人员超出 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WINNER5金律师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方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rSLai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成玉洁

承办律师:

刘宇蓬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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