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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蓝电: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0779证券简称:武汉蓝电公告编号:2025-080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6.21: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管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证券部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并不排除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由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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