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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蓝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0779证券简称:武汉蓝电公告编号:2025-091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6.32: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

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披

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

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行为规范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行为规范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行为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行为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需重新修订时,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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