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779证券简称:武汉蓝电公告编号:2025-065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6.6:修订《承诺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相关方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管理,规范履行公司及承诺人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二条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的具体事项;
2.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
时的责任;
3.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4.违约责任和声明;
5.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除非特别说明,本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