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81证券简称:瑞奇智造公告编号:2026-003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唐联生、陈立伟、江伟、刘素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陈竞、邓勇、张
力、胡在洪、周海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6年2月4日到期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各方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亦不涉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唐联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2019年12月25日,唐联生和陈立伟、吕凡祥、江伟、杨柱荣、刘素华、万文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吴继新、李艳、陈竞、邓勇、薛林泉、李朝霞、陈立霖、冯笃万、徐生强、张力、陈书、温声荣、李善富、陈晓琳(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人”)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约定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力时,保持一致行动,若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唐联生的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至该股东持股期内均为有效。
2021年2月5日,唐联生、原一致行动人、陈立伟、江伟、刘素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陈竞、邓勇、张力、胡在洪、周海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一致行动人退出与唐联生的一致行动关系,陈立伟、江伟、刘素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陈竞、邓勇、张力、胡在洪、周海明和
唐联生组成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力时,保持一致行动,若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唐联生的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履行情况
一致行动人签署协议后,各方均严格遵守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的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唐联生、陈立伟、江伟、刘素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陈竞、邓勇、张力、胡在洪、周海明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6年2月4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2月4日自然终止。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仍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已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承诺的规定。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前,唐联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为51740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746%。《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后,唐联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序号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股)(%)(股)(%)
1唐联生1692221110.94811692221110.9481
2陈立伟88237455.708788237455.7087
3江伟58557713.788558557713.7885
4刘素华43671472.825443671472.8254
5王海燕32023342.071832023342.07186龚胤建26224801.696726224801.6967
7曾健25624821.657825624821.6578
8陈竞22673161.466922673161.4669
9邓勇18161501.175018161501.1750
10张力17890991.157517890991.1575
11胡在洪9725170.62929725170.6292
12周海明5395080.34905395080.3490
合计5174076033.4746不再合并计算
注:持股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四、《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2026年1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持有人总持有数量占公司总股本享有公司表决权享有表决权序号
名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唐联生1692221110.9481%1692221110.9481%
2陈立伟88237455.7087%88237455.7087%
3江伟58557713.7885%58557713.7885%
4李雪蓉56288433.6417%56288433.6417%
5周信钢48662503.1483%48662503.1483%
6刘素华43671472.8254%43671472.8254%
7李欣34996752.2642%34996752.2642%
8王海燕32023342.0718%32023342.0718%
9龚胤建26224801.6967%26224801.6967%
10曾健25624821.6578%25624821.6578%
1、《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在相关股东直接持股未发
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任一股东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2)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公司也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
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唐联生、陈立伟、江伟、刘素华、龚胤建、王海燕、曾健、陈竞、邓勇、张力、胡在洪、周海明之间不存
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一致行动安排。
综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的控制权将由唐联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稳健的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各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4、《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将无实际控制人。公
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健全公司内控体系,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另外,公司将积极敦促公司主要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唐联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关
于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经核查,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终止是因为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
不再续签而导致的自然终止,符合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该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的控制权将由唐联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2、《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函》3、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