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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迪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790证券简称:联迪信息公告编号:2026-023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目标紧密结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绩效挂钩原则:责权利相结合,薪酬水平与个人绩效、公司业绩紧密关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薪酬确定和发放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兼顾内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性;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合理设置薪酬结构,既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激励,又明确约束条件,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适用并执行。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标准每月发放;其绩效薪酬包括月

度绩效与年度奖金。其中月度绩效根据月度评价结果按月发放;年度奖金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年度进行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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