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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承诺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9-1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9792证券简称:东和新材公告编号:2025-069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5.11: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方等其他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

中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对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九条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承诺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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