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新材”“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东和新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则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新《公司法》及《上市规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则》的规定,修改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本督导期内,东和新材有效执行了规则制度。
保荐机构定期查阅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核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前往公
3.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司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督导期内,东和新材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核查、查阅
资料等方式,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本持续
4.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督导期内,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不存在重大违规。
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规、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重大风
5.现场核查情况
险、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合规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对东和新材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东和新材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金管理、东和新材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运.作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无不适用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不适用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是否履行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原因及承诺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是不适用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是不适用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是不适用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是不适用
6、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7、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是不适用
8、关于社保和公积金事宜的承诺是不适用
9、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是不适用
10、关于公司上市后如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则自愿限售所持股份的承
是不适用诺
11、关于保持公司上市后控制权稳定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12、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补充承诺是不适用
1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214、关于不构成资金占用的承诺是不适用
15、关于保证公司独立性、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事项
是不适用的承诺
注:上述承诺正文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1、重要客户依赖风险
公司2025年上半年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约为
30%,虽然不存在对单一客户依赖情形,但公司仍存在重要客户依赖风险,若公
司某一重要客户经营发生恶化或公司重要客户与公司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005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1.28%。公司未来若不能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管理,则存在较高发生坏账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菱镁矿石、菱镁矿粉、电极、棕刚玉、石墨、煤等,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有一定影响。主要原料方面公司虽然收购了海城市荣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菱镁矿石的原料供应,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材料成本的波动直接影响公司产品成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4、存货余额较大及存货管理风险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3059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7.21%,公司存在存货余额较大及存货管理的风险。由于存货规模较大,公司若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存货发生减值则会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35、经营场所抵押风险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不动产权证114845平方米土地及地上房屋用于向中国银行流动资金借款抵押。土地与房产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经营场所,现公司大部分经营场所处于抵押状态,若公司将来不能按时履行借款的还款义务,公司将会可能失去对经营场所的控制,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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