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字(2026)第928503-2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字(2026)第928503-2号
致: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洪乔、方万、于浩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2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104),并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毕胜民先生主持。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15:00-2026年1月16日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1.根据对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人,合计代表公司股份85,218,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8%。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6年1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
内,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人,持有表决权股份为85,218,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8%。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经查验,第四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决议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合法。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预计2026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2.《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子议案:
(1)《公司预计2026年度向关联方Southern Minera1s Int1Trading Ltd(南方矿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耐火材料,交易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
(2)《公司预计2026年度关联方克瑞默(营口)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公司提
供仓储服务,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150万元》;
(3)《公司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贷款不超过200,000万元,由毕胜民、毕一明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2”;
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2.(3)”需回避表决股东为毕胜民、董宝华、毕一明、孙希忠、赵权。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在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4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占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反对(股) 占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弃权(股)
1 关于预计2026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85,218,248 100 0 0 0
2 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 公司预计2026年度向关联方SouthernMineralsInt1Trading Ltd(南方矿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耐火材料,交易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 85,218,248 100 0 0 0
(2) 公司预计2026年度关联方克瑞默(营口)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仓储服务,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150万元 85,218,248 100 0 0 0
(3) 公司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贷款不超过200,000万元,由毕胜民、毕一明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9,010,035 100 0 0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洪乔
方万
于浩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