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99证券简称:艾融软件公告编号:2025-061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
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承诺人及公司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
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
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
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