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99证券简称:艾融软件公告编号:2025-065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在网络投票
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相关投票提案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身份认证,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九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
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同一股东通过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系统或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四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