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02证券简称:保丽洁公告编号:2025-070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28《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及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七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股东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八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九条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
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征集表决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