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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038号
致: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
007),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3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2法律意见书
议于2026年3月2日15:30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兴业八路7号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1日15:00至2026年3月2日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111395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77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2月24日收市后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4619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2%。
3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172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现场及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39598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4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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