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807证券简称:奔朗新材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于2025年8月25日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和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设部门负责人一名,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济类相关专业职称。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
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融资、关联交易等重大合同签订应及时知会内部审计部门;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
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和决算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或各部门的经营管理会议;
(五)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
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三)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
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五章审计方式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及费用预算,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
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方式或直接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
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四条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后,提出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公司董事长,并根据实际需要抄送被审计单位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
对公司关系重大的审计项目,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复核审计结果,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针对内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先做
出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内部审计部门,在整改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在报送内部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是前期审计的追踪审计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醒和落实被审计单位纠正前期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编制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