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11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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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11号
致: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1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网站(https://www.b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公司联系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
中关村软件园一期 27 号楼 C 座 3 层 301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任京暘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2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年1月21日15:00—2026年1月22日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结算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人,代表股份131128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643%。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结算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3(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提名任京暘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3456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0股。
选举结果:当选。
1.02关于提名翁启南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3050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36股。
选举结果:当选。
1.03关于提名孔龙凤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2456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
选举结果:当选。
1.04关于提名何继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24568股。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
选举结果:当选。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提名郭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2756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0股。
选举结果:当选。
2.02关于提名牟浴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2756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0股。
选举结果:当选。
2.03关于提名赵国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3052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52股。
选举结果:当选。
5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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