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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智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9-0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8810证券简称:春光智能公告编号:2025-081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经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

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2.董事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四)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董事候选人;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董事当选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5.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七条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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