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智能”或“发行人”)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已经届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孙贝洋、李爱东
项目联系人孙贝洋、李爱东
联系电话010-65608426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2025年5月28日,因原保荐代表人王声扬工作变动,保荐机构指派李其他情况爱东接替其担任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810注册资本95900000元注册地址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主要办公地址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毕春光
实际控制人毕春光、边境联系人刘瑛
联系电话0416-707781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2月7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4月2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作为春光智能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交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包括: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
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
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春光智能于2022年12月16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中信建投作为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孙贝洋和王声扬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5年5月28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声扬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
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委派李爱东接替王声扬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孙贝洋和李爱东。除上述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保荐机构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已履行完毕。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或事后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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