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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466号
致: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列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
2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陈伯阳先生主持。
2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上营业厅(网址:https://inv.chinaclear.cn/)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15:00至
2025年11月11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21408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52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20388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68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2025年11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02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32%。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法律意见书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表决,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陈伯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72140525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得票数为10168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6375%。
1.0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松山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1519668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得票数为10168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6374%。
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法律意见书
1.0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海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1519668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9976%。
其中,中小股东得票数为10168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6374%。
关联股东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周曙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57045525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9994%。
其中,中小股东得票数为10168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6374%。
关联股东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5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晓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72140525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得票数为10168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6374%。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潘永昕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72140525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得票数为10168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6375%。
5法律意见书
2.0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翟新利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72140525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得票数为10168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6375%。
2.0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赵旭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72140525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得票数为10168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未累积股份数的99.637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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