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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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致: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6年5月21日15:00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4日。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21日15:00,本次股东会于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薛兴韩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15:00—2026年5月21日15:00。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所代表股份合计99,100,52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38,361,899股)的71.624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99,100,52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624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2026年5月1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所代表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拟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均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6年4月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会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9,10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9,10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9,10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9,10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9,10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9,10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9,100,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7 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彭美英
经办律师:阮文汉
2026年5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