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32证券简称:齐鲁华信公告编号:2026-015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依据,遵循以
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目标紧密结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绩效挂钩原则:责权利相结合,薪酬水平与个人绩效、公司业绩紧密关联,充分体现以能定薪与按业绩分配相结合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薪酬确定和发放过程中,兼顾内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性;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合理设置薪酬结构,激励与约束并重,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职机构,制定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董事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东会审议决定全体董事薪酬。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年或逐月支付,其
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因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包括季度绩效薪酬和年终绩效薪酬,季度绩效薪酬和年终绩
效薪酬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根据公司整体业绩达成和个人核心指标完成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予以考核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实施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对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
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根据物价水平、竞争状况、政策调整、发展战略变化等相应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方式:
(一)基本薪酬:基本年薪折算成月平均数,扣除法定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季度绩效考核结
果和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定期发放,其中不低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期。业绩周期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据。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