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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农: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1855证券简称:浙江大农公告编号:2025-062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6.22:《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其他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

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八)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合资经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九)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十四条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董事会要求总经理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董事的质询。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好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十七条总经理应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经营管理,积

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订具体

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工由总经理做出决定,并下文明确。

第二十四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

应相互告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

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室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的经营

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

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本细则第十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事

项做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担任记录员,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三十四条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经理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建立以下会议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经通知后,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必要时可扩大至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讨论和研究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各项议事事项。

(二)每月召开一次公司行政例会,由总经理主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通报上月公司经营管理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七章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1、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3、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6、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8、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

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

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章总经理的奖惩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

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总经理不能完成年度利润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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