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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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0999号
致: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大林、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已于2026年4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1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倪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15:00—2025年5月
14日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28人,共代表公司股份59013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7人,代表公司股份5885956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7%,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以及相关授权资料。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153806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1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认可。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2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013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013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013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013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013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013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29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013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013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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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9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倪军、倪海燕、倪红艳、倪代红、郭刚建、章钦、徐亮、陈浩回避表决。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张大林冉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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